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校园文化建设管理规定

发布者:黄静波发布时间:2016-11-29浏览次数:6054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校园文化建设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优化教书育人环境,建设文明和谐校园,培育和弘扬大学文化和大学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文化是大学的精神和灵魂,是大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根基。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是丰富师生员工精神文化生活、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学校整体形象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校园文化建设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以建设和谐文明校园为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为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第三条 校园文化建设必须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以实施科学文化素质教育为基础,以建设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为核心,以优化校园文化环境为重点,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导向,弘扬主旋律,突出高品位,加强管理,注重积累。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校园文化建设管理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成立校园文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校园文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 党委宣传部为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主管部门,党委学工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体育部、各学院、工会、后勤管理处、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协助管理。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园文化建设规划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党委学工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校团委负责大学生文化艺术和科技活动、各级学生组织、大学生社会实践等学生校园文化活动;体育部负责师生各项体育竞赛;各学院负责本院师生的各项文化活动;校工会负责教工之家的建设管理和教职工各项文化活动的开展;后勤管理处、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后勤保障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各项校园文化活动有序开展。
    第六条 全校广大师生是校园文化建设的主体,各单位要引导师生积极主动参与校园文化建设。
 
 
第三章  活动管理
 
    第七条 校园文化活动是对师生员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科技创新实践、艺术情感熏陶、身心素质锻炼的重要载体,应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八条 组织开展校园文化活动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弘扬健康向上的精神,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主旋律,用格调高雅、内容健康的校园文化活动丰富师生的业余文化生活。
(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有利于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有利于推动校园文化活动的良性开展。
 (三)坚持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渗透到校园文化活动之中,做到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吸引力强,使师生员工在活动参与中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
(四)学校以大型活动为示范,逐步锻造精品活动,形成校园文化品牌。二级学院以小型多样的活动为主体,逐步形成特色活动。禁止以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名义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校园文化活动。
(五)校园文化活动一般应安排在课余时间、双休日进行,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六)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校园文化活动主办单位要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承办单位要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制定活动安全方案,并提前报保卫处备案。大型校园文化活动组织单位要积极与校各职能部门沟通联系,制定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加强现场秩序维护,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活动顺利开展。要爱护活动场所及校园的设施、设备,保持活动场所及校园的清洁卫生。
   第九条 校园文化活动实行分级管理,举办活动前必须履行逐级申报和审批手续。各团支部、班级活动需提前3天向各学院分团委提出书面申请,各学院、学生社团活动需提前7天向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教工活动需提前7天向校工会提出申请,全校性活动需提前20天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其中,涉及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强的活动,须事前报学校文化主管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十条 严格控制在校园主干道和办公、教学、科研区域周边举办各类户外文化活动。举办户外文化活动必须由主办单位报校党委宣传部、保卫部同时审批。其他校园文化活动应由主办单位报主管单位审批。
    第十一条 举办校园文化活动需要聘请校外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必须经过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意。
    第十二条 加强校内各类人文社科类讲人文社科类讲座、报告会座、报告会的管理。各主办单位要严格审核讲座人、报告人身份及讲座、报告的内容,并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党委学工部(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对学生组织和参与的形势报告会和人文社会科学类讲座的主题进行监督,并对面向全校师生开展的讲座信息进行汇总,并将有关讲座信息在部门网上发布。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必须严格实行“一会一报”制度。主办单位可从党委宣传部网站下载填写《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申请表》(附件一),并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申报,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一旦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发言人、主题和内容。一般学术讲座需提前7个工作日申报,大型报告会需提前10个工作日申报。     
    第十四条 各单位需切实负起管理责任,严格遵守审批制度,把好第一道关。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凡举办全校性的报告会等活动,由举办单位所在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初审,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二)校内各单位举办的报告会等活动,由本单位所在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审批,并在活动举办前报党委宣传部备案;校学生会、学生社团举办的报告会等各类活动,由校团委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挂靠在我校的各类协会、学会等举办或联合举办报告会等活动,由我校在该协会、学会的负责人或我校负责该项活动的具体联系人负责活动的报批事宜。外单位租用我校场所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由我校负责该项活动的接洽方负责报批事宜。
(三)邀请境外人员担任报告会等活动发言人的,由举办单位所在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初审,学校外事部门按照相关涉外文件审查,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向境外人员发出正式邀请。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应严格禁止:
(一)反对或攻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反对或攻击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诋毁社会主义制度,不利于学校安定团结的。
(二)在台湾、西藏、南海、人权等问题上干涉我国内政的。
  (三)破坏或不利于我国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
(四)宣扬恐怖、暴力、色情、吸毒、邪教及封建迷信的。
(五)从内容到形式均属于虚假、庸俗和颓废之作的。
(六)其他可能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 在文化交流活动中,要增强自我宣传意识,宣传文字、图册、音像、名片等要体现学校的校训、校徽,并标有“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字样,介绍我校改革发展建设成就和特色优势,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和美誉度。
    第十七条 校外单位在校园内拍摄电影、电视、商业广告或其它音像节目,需预先向校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许可,并告知学校办公室、保卫部等相关部门,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前提下,进场拍摄。
 
第四章  校园文化设施和宣传品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宣传设施和宣传品由学校文化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凡在校园内设置和安装宣传橱窗、广告栏、阅报栏和音响、广播、电视等固定设施,其设置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按照学校统一规划,在指定地点设置和安装;未经批准而私自设置安装的,学校文化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恢复原状或强行拆除。
    第十九条 校园内宣传橱窗和宣传栏管理
(一)校园内所有的宣传橱窗、公告栏等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符合法律、法规、党的宣传政策、社会公德和我校的规章制度,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的言论,不得传播黄色淫秽、封建迷信等各种有害信息。
(二)各校区的宣传橱窗、公告栏等原则上由党委宣传部统筹管理,并由相关部门、二级学院分别承办。承办期间,由承办单位负责直接管理,党委宣传部负责监督检查。若遇有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需用橱窗和宣传横幅,承办单位要按照学校的统一要求布置。
(三)承办单位按各自归口的原则报相关部门审批。各二级学院、部门的申请由该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校学生组织、社团的申请由校团委负责审批。承办单位的党组织应在舆论导向、政治原则上严格把关。
(四)所有宣传橱窗、公告栏应定期更换内容,不得张贴有商业内容的广告宣传品及不健康的小报等,不得将任何宣传品覆盖在窗(栏)面。如发现有违背上述情况者,由党委宣传部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承办资格。
(五)宣传橱窗展出期间的维护、清洁工作由承办单位负责,橱窗维修由各承办单位报请后勤管理处执行。
    第二十条 坚决整治校园乱张贴行为。严禁校内外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在校园内建筑物的墙面、门面、柱头和路灯杆等非宣传设施上张贴任何宣传品。保卫、后勤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该项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各单位所使用的楼宇内外的文化环境,同样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必须保持楼宇内外的整洁,有责任杜绝和制止违规广告在楼内外的粘贴。
    第二十一条 校园内的广场、雕塑等文化景观必须保持整洁卫生,由后勤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内宣传横幅管理
(一)营造国家、江苏省、南京市的重大活动,学校重大活动,重要节庆日,校属各单位举办的重要教学活动、学术活动及其它与师生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必要活动氛围,可以悬挂横幅。
(二)非经学校批准,禁止在校园内悬挂商业宣传横幅。具有赞助性质活动的横幅,不得出现赞助商的地址、电话、广告语。必须加注赞助商名称的,只能在横幅的右下角,用小于标题的字号标注,且长度不得超过标题的四分之一。
(三)主办单位按各自归口的原则报相关部门审批。二级学院、各部门的申请由该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校学生组织、社团的申请由校团委负责审批。主办者可从党委宣传部网站下载填写《校园活动悬挂横幅登记表》(附件二),并提前3个工作日报相关审批部门进行审核。《校园活动悬挂横幅登记表》必须如实填写,主办者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因填写虚假、不实内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主办单位承担。审批结束后,需将1份《校园活动悬挂横幅登记表》交由党委宣传部,由党委宣传部留存备案;1份交由后勤管理处,由后勤管理处留存备案。
(四)校内横幅的悬挂范围设有重点区域。重点区域包括:学校校门等。在重点区域悬挂的横幅经相关部门审批后,还必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批。原则上学校校门等重点区域只允许悬挂宣传党和国家重大活动、方针政策,宣传学校中心工作和大型活动的横幅,其它内容的横幅只能在指定的相关活动场所悬挂。
(五)宣传横幅的内容要积极健康、用词准确、主题突出、版面整洁,不得连带与活动无关的内容。悬挂横幅不能妨碍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不能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办公秩序,不得损坏学校树木、草坪和公共设施。悬挂横幅要美观大方,不得歪挂、斜挂,如有污损要及时更换或撤除,遇有恶劣天气,主办方应联系后勤管理处及时收回横幅。
(六)原则上,除学校统一规划设置的横幅外,其他横幅应在活动结束后两天内拆除。到期后主办方要自行清除,并将废弃横幅妥善处理,不得遗留绳、棍等固定物。
    第二十三条 党委宣传部、后勤管理处负责对悬挂宣传横幅的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及时清理和取缔违反本办法的横幅。出现下列情况,宣传部、后勤管理处有权立即强制清除横幅:未经审批悬挂宣传横幅的;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悬挂宣传横幅的;逾期不清除的;其他违反本办法,对校园正常秩序和环境造成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在校园内设置宣传彩旗、展板、汽球、充气拱门等其他广告、宣传物品的,均参照横幅管理规定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以及社团组织创办、编辑、发行的内部出版物,应报学校主管部门预审,再报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并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各主办单位应明确责任人,严格把关,未经审批,不得印发。
    第二十六条 校园计算机网络的管理,由校信息化办公室按照国家和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管理的规定实施,及时清除流入校园网上的违反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信息。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校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内各网站(页、论坛)建设的入网审批、网络宣传协调与舆论引导、网络信息监控和舆情收集、网络文化建设、统计策划微博微信等工作。各二级单位要按照要求负责建设和管理好所属二级网站和微博微信。
 
第五章  标识管理
  
   第二十八条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代表学校视觉形象的规范标志系统,由校园文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建设管理,确保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及其元素在全校范围内得到统一、全面、深入的贯彻实施和推广运用。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的形象标识系统应与学校风格保持一致,颜色、大小、字体应有统一规范,并需在标识系统中彰显学校标识元素。各二级单位的形象标识系统应报校园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三十条 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庆,应按要求悬挂校旗、佩戴校徽、齐唱校歌。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合理使用和自觉维护学校文化标识系统及其元素。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将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及其元素应用于商业活动和商业开发,违者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校园文化建设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纳入学校宣传思想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考评范围。
    第三十三条 鼓励全校师生员工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研究。定期开展校园文化优秀成果评选活动,并推荐优秀成果参加全省和全国高校校园文化优秀成果评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